(檳城5日訊)2名“錢騾”昨日被提控上庭,他們在1955年輕微罪行法令第29(1)條文下罪成,法庭判處若無法繳付750令吉罰款,將監禁一個月。
根據西南縣警方面書帖文,該2名分別50歲及58歲的“錢騾”被告,是於昨日被扣押上浮羅山背法庭面控。
2名被告是在1955年輕微罪行法令第29(1)條文(擁有來曆不明財物)下,被法官判處罪成。
另一方面,2名分別24歲及39歲的被告,因涉嫌偽造付款收據,也於昨日被警方帶上浮羅山背法庭面控。
2名被告皆不認罪,法官要求每人繳付6000令吉保釋金,案展10月24日過堂。
另外,2名分別45歲及48歲的被告,因涉嫌濫用毒品,昨日在浮羅山背法庭上,俯首認罪。
2名被告皆在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5(1)(a)條文下被控。
45歲的被告認罪,法官判處被告監禁2個月,從定罪日算起,並接受國家反毒機構( AADK)2年監管。
48歲被告在認罪後,法官判決被告罰款1500令吉或監禁3個月,同樣須接受國家反毒機構長達2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