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城7日訊)檳聞商拿督黃家業的妻子李美月指出,她對戒毒者劉依盈所提供的培訓,並非采用國家反毒機構的指南及課程,而是通過本身經驗教導。
她接受主控官李潤強盤問說,她並沒參與過任何政府機構或反毒機構所提供培訓課程,沒使用由國家反毒機構所提供,針對吸毒者所提供的指南及課程,也沒任何相關培訓範圍。
她說,對劉依盈培訓是由她負責,針對主控官指她不適合作為劉依盈(吸毒者)培訓者一事,她不認同。

她今日在法庭供證時,這麼說。
她說,雖然她對劉依盈的培訓並沒相關政府機構認證,但她畢業於土木工程係,也有20年相關經驗,可以給於培訓。
她說,她是在林泳春要求下,為劉依盈提供培訓及安排住所,將後者安排在其位於吉打路的店鋪進行培訓。
她強調,劉依盈在其位於吉打路店鋪是進行培訓,而不是工作,因為後者並不具備工作能力,也不曾工作。
“我教她打磨木材、教她使用機器,而她所做出來的東西也不能變賣,無法為商店帶來利潤。”
她早前在接受黃家業代表律師黃鈺焙盤問時說,劉依盈培訓範圍包括打磨木材、油漆、烹飪、衝泡飲料及學習與顧客溝通等。
“劉依盈剛來時,行為及言語都很粗魯,所以我讓她在咖啡館學習與顧客溝通及點菜,如今她比較有禮貌了,會說早安、午安及謝謝。”
詢及劉依盈指控被黃家業強迫工作,李美月指出,吉打路業務是由她本人打理,黃家業並非是老板。
由於仍有證人未作供,承審此桉的地庭法官為馬茲迪將桉件展延至11月19日及12月4日續審。
培訓成為更好的人
李美月指出,劉依盈指控被林泳春強奸一事,並不正確,她們在觀看閉路電視後發現並無此事。
她說,林泳春較後基於戒毒中心內都是男士,因此要求她為劉依盈提供住宿及培訓,她也同意。
“我覺得劉依盈在我這裏培訓後,可以成為更好的人,擁有更好的成就,也能為社會服務。”
主控官詢及會讓劉依盈離開戒毒中心,是否是因為曾發生強奸桉,李美月表明“不清楚”。
不認同住處上鎖
李美月指出,她與丈夫黃家業的關係良好,當被詢及是否不想丈夫入獄,以及會盡力讓丈夫免於牢獄之災,她回答“是”。
主控官在詢及,是否會給出偏向丈夫的口供,以免讓丈夫入獄,她回應“不正確”。
她也說,她在家不曾與黃家業討論此桉。
她也說,劉依盈到其位於吉打路的店鋪工作,是因為黃家業的指示,是不正確的。
對於劉依盈是否認為黃家業是具有影響力的政治人物,李美月指她不清楚。
此外,針對其店鋪經理指,黃家業指示她送劉依盈回到大山腳住處後,必須要上鎖一事,李美月不認同此說法。
證人:劉依盈行動自由
李美月否認劉依盈遭毆打,更指後者行動自由,若遭毆打可以對外求助。
她說,劉依盈並沒有被限製行動,若遭受毆打可以向她或父母投訴,甚至還可以到距離店鋪100公尺外的警局投報。
她指出,其店鋪樓上是檳城前進黨的活動空間,隻有她有鑰匙,若黃家業需要在該地點召開記者會,需要她去開門。
她在接受主控官盤問時說,由於該空間沒安裝電眼,因此不清楚黃家業是否有在該地點毆打劉依盈。
她也說,劉依盈每日從店鋪離開時,可以從店鋪打包食物,或是由店鋪經理會帶到小販中心打包。
至於劉依盈指只能購買可樂、牛奶及快熟面,李美月指出,對方可以自由烹煮食物或外出購買食物,上述食物是對方最喜歡吃的食物。
戒毒中心沒向AADK注冊
戒毒中心負責人林泳春認同,早前國家反毒機構官員作證時指,該戒毒中心沒有向該機構注冊一事,是正確的。
詢及官員指並沒有收到該戒毒中心的正式申請注冊函時,林泳春回應“我們有致函”。
他在接受主控官盤問時也說,目前他也有負責位於丹絨道光的另一家戒毒中心,運營模式是與威南新邦安拔的戒毒中心一樣,隻是名字不同。
他說,他隻負責戒毒中心的運營,並沒涉及財務部分,因此不了解戒毒中心的財務狀況,但他很肯定黃家業身為戒毒中心的顧問,並沒有收取任何款項。
新聞背景
黃家業是於2022年涉嫌非法開設戒毒中心及虐打戒毒者而被捕,同年11月,他在2007年反販賣人口及反販運移民12條文下,在兩項控狀下,被控上庭。
兩項控狀指出,現年57歲的黃家業,被控在2022年6月至7月3日,在威南新邦安拔一家小販中心,以及同年7月7日至10月29日,在檳島東北縣吉打路一排店屋的單位,對當時33歲的劉依盈進行販賣人口,對她進行強迫勞動,觸犯上述法令,並可在刑事法第34條文下同讀。
一旦罪成,被告可面對最高20年監禁,以及可被罰款。
當時黃家業不認罪,獲準以3萬令吉保釋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