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山腳27日訊)3名雇主沒有為各自公司委任一名安全及衛生官員,遭控上大山腳法庭,他們承認有罪,各被判罰款3000令吉。
檳州職業安全及衛生局昨日在面子書發文告說,這3間公司的雇主需為各自職場,委任一名能夠勝任及代表該局的安全及衛生官員,但對方卻沒這麼做,因此觸犯1994年職業安全及衛生法令第29(2)條文。
此條文下罪成者,可被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或坐牢不超過1年,或兩者兼施。
承審推事莫哈末哈裏特裁決有關3間公司,各被罰款3000令吉。 3間公司都沒有聘請律師,此案主控官為來自該局的莫哈末魯法伊紮副檢察司。
該局希望通過上述案件的判決,能夠給予所有雇主及員工警惕,即時刻遵守職場安全條規,以保障員工安全及公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