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18日讯)槟岛市政厅(MBPP)建筑专员委员会主任努鲁阿兹燕诺丁指出,2015年分层管理条例的附表3第14(2)条文任何用于住宅用途的分层地契建筑物,业主不得饲养可能引起不安、滋扰或对其他住户安全与健康构成威胁的动物。
“若业主违反该条例第14(1)条文,并在接获管理机构的书面通知后3天内仍未将动物移出单位,管理机构有权采取必要行动,将相关动物从建筑物中移走。”
她接受《大都会日报》询问时,这么说。

另一方面,槟州兽医局主任赛拉峇努说,与宠物相关的滋扰案件属于地方政府的管辖范围。
“若业主在未持有养犬许可证的情况下饲养狗只,当局可依据地方政府法打文采取法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