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城18日訊)檳島市政廳(MBPP)建築專員委員會主任努魯阿茲燕諾丁指出,2015年分層管理條例的附表3第14(2)條文任何用於住宅用途的分層地契建築物,業主不得飼養可能引起不安、滋擾或對其他住戶安全與健康構成威脅的動物。
“若業主違反該條例第14(1)條文,並在接獲管理機構的書面通知後3天內仍未將動物移出單位,管理機構有權采取必要行動,將相關動物從建築物中移走。”
她接受《大都會日報》詢問時,這麼說。

另一方面,檳州獸醫局主任賽拉峇努說,與寵物相關的滋擾案件屬於地方政府的管轄範圍。
“若業主在未持有養犬許可證的情況下飼養狗隻,當局可依據地方政府法打文采取法律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