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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拉卢依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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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手机改控藏赃物罪 女网红不认罪

(槟城13日讯) 女网红被控偷窃前男友手机案,今日控方修改控状,改成收藏赃物条文提控,被告不认罪,案展7月1日及2日审讯。

修改后的控状指出,被告莎拉廖依美(34岁)被控于2024年4月27日下午4时,在槟岛一家私人医院15楼的储物柜,收藏华裔男子叶辉明的失窃手机,而被告持有该柜子的识别证,触犯刑事法典411条文(不诚实接收或收藏赃物)。

在此条文下,一旦被判处罪成,被告可被判监禁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法庭通译员念出上述控状后,莎拉廖依美否认有罪。

此案原本今日下判,但推事娜德拉敦娜因认为,证人之一,即手机主人叶辉明的口供,未能满足刑事法典379条文(偷窃),所阐明的构成因素。

娜德拉敦娜因说,被告随后在私人医院15楼的储物柜,用她所持有的识别证,打开储物柜,并取出属于叶辉明的失窃手机,交给警方,因此,此案改为在刑事法典411条文下提控。

娜德拉敦娜因也给予被告三种选择,包括在证人栏内宣誓作证并接受控方盘问、在被告栏作未经宣誓的陈述,或保持沉默。被告选择第一种方式。

随后,娜德拉敦娜因宣布案件展延至7月1日和2日下午审讯。

根据原本的控状,被告被控于2024年4月26日晚上约10时,在一家私人医院泊车场的轿车内,偷窃叶辉明价值2000令吉的手机,触犯刑事法典第379(偷窃)条文。

被告代表律师为谢英顺,主控官为达希妮副检察司。(人名皆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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