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城16日訊)“越南女司機撞死18歲恒毅生”案,由於被告代表律師已提呈陳請書,副檢察司目前仍在等待批準,因此推事宣布案展6月19日,針對陳述書作出決定。
案中死者莊愷桁的父親莊福仕,與母親郭菁君及姐姐一行人,今早也前來喬治市推事庭聽審。
至於越南女司機,則在一名相信為丈夫的華裔男子陪同下出庭。

早前被告代表律師,已向法庭提呈陳請書。
而主控官今早向法庭說明,她於5月13日接獲被告代表律師提交的陳情書,該陳情目前仍在等待總檢察署審批。她要求定下日期,針對陳情書作決定。
隨後,推事納達敦娜英在庭上宣布,案展6月19日。

死者家屬代表律師黃景亮指出,若該陳情書的內容是申請修改或降低控罪條文,他們將向法庭提交一份受害者影響陳述書(Victim Impact Statement),以表達受害者對案件進展之立場與影響。

40歲被告阮金英(譯音,NGUYEN THI KIM OANH),是於3月27日被首控上庭,面對2項醉酒撞死人及撞傷人控狀,她不認罪,獲準2萬令吉保外候審。
當時案展4月21日過堂,而4月21日當天,由於相關檢驗報告還未出爐,推事宣布案展5月16日再過堂。
根據首個控狀,被告被控於2月19日晚上9時48分,在日落洞駕駛一輛本田轎車,在飲用酒精飲料下,導致無法控制好轎車,造成華裔青年莊愷桁死亡,觸犯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4(1)(a)條文。
被控者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不少過10年,及不超過15年,同時被罰款不少過5萬令吉及不超過10萬令吉。
第二項控狀,是在上述控狀同樣時間及地點,相同行為下撞傷華裔青年黃啟恒,觸犯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4(1A)(a)條文。
被控者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不少於7年及不超過10年,同時被罰款不少於3萬令吉,但不超過5萬令吉。
當時推事納達敦娜英宣判,被告在2項控罪下,須各付一萬令吉保釋金,並在2名大馬公民擔保下保外候審。
推事也要求被告交出護照給法庭扣留,其駕駛執照也被吊銷,直到案件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