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27日讯)36岁缅甸籍餐馆员工,涉嫌无牌骑摩哆,试图以95令吉贿赂一名警员,今日被反贪会提控上庭,面对一项主要控状及一项交替控状。被告对交替控状认罪,被判罚款5000令吉。
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将坐牢2个月替代。
被告韩顿(译音)今日在北海法庭,聆听通译员以英语念出控状内容后,在法官祖海米面前认罪。
交替控状指被告于2025年5月22日,下午6时30分左右,在槟岛车水路,向一名警员行贿95令吉,作为不对他无牌骑摩哆的行为,采取执法行动,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214条文(试图行贿)。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0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被告求情时指本身初犯,且每月需寄钱回缅甸以供养年迈的父母,因此要求法官从轻发落。
他也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并承诺不会重蹈覆辙。同时,他也希望能继续在大马工作,完成尚余一年的合约期限。

此案主控官努娜吉哈督副检察司认为,行贿是严重罪行,因此被告必须给予重判,以警惕公众。
较早前,被告对在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b)条文的主要控状,表示不认罪。
此控状指被告于上述日期、时间和地点,作出上述行为,因而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b)条文(企图行贿),并可在第24条文下被判刑。
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20年监禁,罚款不少于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