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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无法提出表面证据 被控贩毒男子逃过死刑
(槟城26日讯)基于控方无法提出被告的表面证据(prima facie),涉嫌贩毒的华裔工友逃过死刑,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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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56岁的被告邓进达(译音),在聆听判决后非常高兴,并在庭外向其律师道谢。
被告面对2项控状,即被控在2017年5月8日晚上10时15分,在双溪槟榔某住宅,贩毒2601克的单乙酰吗啡及海洛因,在危险毒品法令第39(b) (1)(a)下被控,罪成可被判死刑或终身监禁及鞭笞15下。
高庭法官莫哈末拉基阿都哈密在宣判时说,除了控方无法证明被告拥有毒品的知识外,进行逮捕行动的官员及副官员的口供也出现很多矛盾,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的代表律师为兰吉星级山迪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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