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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槟州议会◢ 佳日星:槟政府探讨 杂货店或禁售酒

    (槟城20日讯)槟州地方政府委员会主席佳日星说,州政府正探讨有关禁止槟州杂货店售烈酒(arak)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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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说,槟州政府没禁止杂货店售卖酒精含量少的饮料,但也严正看待杂货店因售酒导致社会问题增加,尤其是影响年轻人的问题,因此州政府提出禁止杂货店售酒的建议。

    佳日星

    他在槟州第14届第3季第1次立法议会,书面回答峇眼达南区州议员沙迪斯口头询问,有关州政府在禁止州内杂货店售烈酒的课题,以及在售卖白米、糖和食油的杂货店,也出售混合性烈酒(Hard Compounded Liquor)的立场,这麽指出。

    佳日星说,有关禁止杂货店售烈酒的建议,包括成立特别行动委员会,以在相关业者向槟州国产税执照局提呈售酒申请前,作出详细的讨论与审查。

    “州政府也建议,拒绝所有不遵守地方政府条规的售烈酒申请,以及限制售烈酒执照,即只允许专门售卖酒类的商家售烈酒。”

    他指出,州政府将与州关税局、移民局和卫生局,展开联合行动,并对违规者发出罚单及撤销执照,以及充公所售酒类。

    他强调,事实上,州政府从未鼓励杂货店售烈酒,因此已规定每个商家“自我监管”,包括把酒精饮料与其它商品分开,并阐明不准出售予穆斯林及18岁以下者,否则将遭对付,包括开罚单及充公酒类。

    他说,截至目前,共有35间杂货店获得槟岛市政厅发出售烈酒执照,威省则有210间杂货店获得威省市政厅发出售烈酒执照。

    条例阐明啤酒、椰花酒
    没执照也可零售

    佳日星说,根据1967年关税局法令2(1)条文及1976年国产税法令32条文阐明,杂货店无需执照便可售卖酒精含量少的饮料(如啤酒),但会严正看待酒精造成的社会问题。

    他说,根据1967年关税局法令下,烈酒(arak)意指‘能令人喝醉’的酒类,在2(1)条文下定义为,任何“绝对酒精”(spirit pruf)超过2%的酒精和液体。

    “在1976年国产税法令第32条文,任何零售可让人醉的烈酒都需申请执照。但零售酒精度低的饮料如啤酒或椰花酒(todi)则可被豁免执照,因为这不是会令人喝醉的烈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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