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岛市厅女官员 控滥权收贿 判罚2万 监禁1天
(北海24日讯)槟岛市政厅古迹修护局女助理官员涉嫌滥用职权收取贿款,作为加速批准土地转换及建筑物改造申请的酬劳,今日被反贪会控上北海法庭;被告对5项交替控状认罪,被判罚款2万令吉和监禁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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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则将监禁6个月替代。
首控状指被告查米拉(38岁)于2016年月9月22日,在北海峇眼赖马来亚银行收取一间建筑公司董事的1500令吉支票,作为加速批准住宅土地转换商用兴建酒店的贿赂。
次控状指被告于2015年10月28日至2016年8月22日,在上述银行通过巫裔妇女苏峇莉雅的银行户头,收取一名华商的2000令吉,作为加速批准住宅土地转换商用兴建酒店的贿赂。
第3控状指被告于2015年8月13日至2016年1月18日,在上述银行通过上述妇女的银行户头,向一名华商收取1000令吉,作为加速批准住宅土地转换商用兴建酒店的贿赂。
第4控状指被告于2015年4月11日,在上述银行通过上述妇女的银行户头,收取一名华商的1000令吉,作为加速批准住宅土地转换商用兴建酒店的贿赂。
第5控状指被告于2015年1月14日至2016年9月1 5日,在上述银行通过上述妇女的银行户头,收取一名华商的11万3000令吉,作为加速批准修建建筑物的申请。
以上所有控状,被告皆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6(a)(B)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20年及罚款不少过贿赂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被告165条文下认罪
被告查米拉同时也面对5项交替控状,即被控刑事法典165条文(公务员不得接受任何贵重物品或礼物)。
有关条文一旦罪成,最高可监禁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被告在165条文下认罪,并向法官道歉认错。
法官阿末阿查哈里接受主控官S.瑟娃兰吉妮副检察司的建议,以刑事程序法典第171A条文下,撤销其中3项控状,改以2项控状作出判决。
被告求情时说,她于2006年开始在槟岛市政厅服务,过后表现杰出获得调职,与丈夫育有2名分别10岁和12岁的孩子,但丈夫自去年不仅因疫情失业,目前还在医院接受心脏手术。
被告说,她也须奉养双亲,母亲患有糖尿病,父亲则已退休,整个家庭经济都靠她一人支撑,因此希望法官能做出轻判。
法官最后宣判被告每项控状罚款1万令吉,总共2万令吉,以及监禁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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