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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

無罪釋放

表面證據

逃過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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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無法提出表面證據 被控販毒男子逃過死刑

(檳城26日訊)基於控方無法提出被告的(prima facie),涉嫌的華裔工友

現年56歲的被告鄧進達(譯音),在聆聽判決後非常高興,並在庭外向其律師道謝。

被告面對2項控狀,即被控在2017年5月8日晚上10時15分,在雙溪檳榔某住宅,2601克的單乙酰嗎啡及海洛因,在危險毒品法令第39(b) (1)(a)下被控,罪成可被判死刑或終身監禁及鞭笞15下。

被控販毒的56歲被告鄧進達(左),周五被判無罪釋放。

高庭法官莫哈末拉基阿都哈密在宣判時說,除了控方無法證明被告擁有毒品的知識外,進行逮捕行動的官員及副官員的口供也出現很多矛盾,因此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的代表律師為蘭吉星級山迪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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