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谋向3人收取75万 2男各控30罪 全不认
(北海30日讯)一家投资公司的董事经理和总执行长涉嫌串谋,在没有获得合法金融执照下,向3名男女收取75万令吉款项,今天被控上庭,各面对30项控状,被告皆否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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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莫哈末纳斯里和次被告阿都瓦哈,今日双双被押上北海法庭面控。
首被告莫哈末纳斯里(36岁),在第二地庭被控19项控状和第一地庭被控11项控状。控状指被告于2019年2月至2020年2月期间,在没有获得2013年金融服务法令第10条文(758法令)下颁发的合法执照,本身或与次被告阿都瓦哈串谋,向受害者收取款项,因此抵触2013年金融服务法令第137(1)条文,并可在该法令第137(2)条文被判刑,以及与刑事法典第109条文同读。
被告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0年,或罚款不超过500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被告聆听法庭通译员宣读控状后,否认有罪,辩护律师拉温达兰以被告母亲身在加护病房,需承担高昂医药费,目前也被警方在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AMLA)下查封其公司电脑,同时也才在高庭完成审讯,因此向法官求情降低保释金。
第一地庭法官诺哈雅蒂经过斟酌,谕令被告以5万5000令吉和一名担保人保外。第二地庭法官诺艾妮则谕令被告以11万7000令吉和一名担保人保释。被告也被令交出护照给法庭保管至案件审结。
此案主控官为诺法兹莉雅娜和卡特林副检察司。
法官择订案件于8月1日过堂,以进行文件管理程序。
案展801过堂
次被告阿都瓦哈(53岁)在第二地庭被控11项控状和第一地庭被控19项控状。
控状指被告于2019年2月至2020年2月期间,在没有获得2013年金融服务法令第10条文(758法令)下颁发的合法执照,本身或与首被告莫哈末纳斯里串谋,向受害者收取款项,因此抵触2013年金融服务法令第137(1)条文,并可在该法令第137(2)条文被判刑,以及与刑事法典第109条文同读。
被告也是否认有罪,辩护律师莫哈末沙鲁以被告目前无业,育有5名孩子,本身也有心脏病、嵴椎问题及严重胃病,长期需要治疗及承担高医药费。被告也配合警方及反贪会的调查,在新山高庭作为证人指控首被告,长期配合执法单位及法庭等理由,因此向法官求情降低保释金。
第一地庭法官诺哈雅蒂谕令被告以9万5000令吉和一名担保人保外;第二地庭法官诺艾妮则谕令被告以7万1000令吉和一名担保人保释。被告须交出护照给法庭保管至案件审结。
案展8月1日过堂,以呈交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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