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19日訊)將大學采購器材交給胞弟公司承包,被控9項貪汙罪的理大教授和其胞弟,今日被判9項貪汙罪成,各被判監禁3年罰款80萬7475令吉。
不過,在法官下判後,辯方申請暫緩刑罰,獲法官批準。兩人分別以2萬8000令吉由兩人保外,但須交出國際護照及每月都得向反貪會報到。
首被告巴達魯丁是理大教授,次被告慕斯達法卡巴則是首被告胞弟。
首被告被指在2012年5月、7月、9月及11月份,身為理大策略通訊部主任 ,使用其職權批準其胞弟公司MK URUSNIAGA有限公司供應產品,抵觸2009年反貪汙法令第23(1)條文,並可在第24(1)條文下被判 。

次被告被控於2012年5月、7月、9月及11月份,與胞兄即首被告串謀,利用其職權貪汙,抵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28(1)(c)條文,可與第23(1)條文同讀,並可在第24條文下被判 。
9項控狀共涉及16萬163令吉的的采購物品,包括收納盒、置物架、箱子、照相機數架、記憶卡及玻璃紀念品等。
反貪會特別法庭法官諾哈茲米阿都拉今日宣讀判詞時指出,辯方無法向法庭出示有利證據證明無罪,也無法證明被告未涉貪。
因此,法庭宣布兩名被告罪名成立。
辯論律師求情
辯方代表律師三蘇蘇來曼在法官宣判刑罰後,隨即向法庭提呈暫緩執行刑罰要求,並指當天是周五,無法及時提呈上訴。
在求情時,辯方律師說,首被告被提控後,已被理大凍結職位,目前隻取半薪,必須負擔養家的壓力;次被告更因這起案件結束公司生意,2名兒子尚在求學。
他說,首被告也面對健康問題,心髒手術也因案件拖延而無法進行,被告在未被定罪前,是有權證明自己的清白,不具悔意的說詞極不公平。
他指出,案件是在2012年發生,兩名被告在6年後才被提控,審訊期間也花了3年時間。
他強調,被告的貪汙款項,包括成本、運輸的算計,並非貪汙款項的全部,何況理大也取得該批貨品的供應,因此,這不能算計為貪汙款項的全部。
不過,控方副檢察司阿茲蘭巴斯裏反對,指貪汙是嚴重的罪行,況且暫緩刑罰也是需要特別的原因。
主控官:貪汙就是貪汙
主控官反駁辯護律師的論點,強調就算是1塊錢的貪汙,也是屬於貪汙行為。
“何況首被告是政府公務員,此行為更是嚴重,對社會經濟國家發展帶來影響,也引起社會負面影響。”
他說,依被告等的犯罪行為,建議法庭可以判處3至5年監禁,以及罰款。
他提及,就因兩名被告的行為,造成法庭審訊成本;在供證審訊時,兩名被告對貪汙行為不具悔意。
他強調,首被告涉貪汙的案件,亦是理大第3宗被控上法庭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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