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溪大年29日訊)41歲華裔男子今日在雙溪大年法庭承認無執照售賣補貼柴油,被判罰款12萬令吉或監禁6個月,同時逾6萬令吉充公柴油售賣所得和2輛羅裏,都被充公歸為國家資產。
被告林順平(譯音)今日與3名緬甸籍被告今日被帶上雙溪大年第一地庭。
(攝影:王凱莉)
控狀指出,林順平與另外3名被告,在今年4月10日淩晨1時40分,在雙溪拉蘭一間工業單位,在2輛羅裏被起獲各4000公升和2萬4000公升的補貼柴油,因此抵觸了1974年供應管製條規第3(1)條文(無執照零售或批發控制品即柴油),即觸犯1961年供應控制法令第21條文,也可在1961年供應控制法令第22(1)法令和刑事法典第34條文下被判刑。

根據1961年供應控制法令第22(1)條文,被告一旦罪成,首次可被判不超過100萬令吉罰款或監禁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第二次罪成則可被判不超過300萬令吉或監禁最多5年或兩者兼施。
在林順平認罪後。貿易及生活成本部檢控官莫哈末尼占在庭上要求法官羅斯蘭判以被告重刑,因為此案涉及國家和公眾利益,同時也可作為警戒。
3名年齡介於30至40歲的緬甸籍被告,今日在通譯員翻譯下,對控狀表示不認罪,案件展延訂於7月5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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