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城21日訊)七條路巴刹小販中心傷人案;50歲嫌犯昨日被警方提控上庭時不認罪,獲準以1萬2000令吉,及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
東北縣警方面書專頁昨日貼文透露,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326條文(嚴重致傷他人)提控被告,在此條文下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可被判處最高20年監禁和罰款或鞭笞。

這起傷人案是於本月11日,下午3時許在七條路巴刹小販中心發生,被告是名炸雞飯小販,當時因債務問題,持刀刺傷另一名26歲華青,事發後,被告逃離現場,而傷者被送院醫治。
東北縣警區主任蘇菲安文告表示,警方於當天3時10分接獲投報後,趕抵現場進行調查,警方在案發後的短短數小時,即傍晚6時許,在五條路組屋一帶逮捕被告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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