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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太生气伤人被控 49岁被告不认罪
(槟城6日讯)因太生气而伤人,男子被控激怒伤人不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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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东北县警方面子书帖文,一名49岁的男子因涉嫌在东北县区内,致伤一名男子,触犯刑事法典第334(激怒伤人)条文。
在此条文下,涉案者一旦罪成,最高刑罚是被罚款1000令吉,或监禁1个月,或两者兼施。
被告于昨日被扣押到乔治市法庭面控,他不认罪,并要求审讯。
法官允准被告缴付1500令吉保释金,保外候审。
另一方面,东北县警方重案组于昨日凌晨2时03分,在牛汝莪敦沙顿花园路,逮捕一名本地男子。
该名嫌犯是涉及一宗发生在牛汝莪布朗花园的抢劫案。
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392(抢劫)条文,调查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