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15日訊)一名51歲男子涉嫌掌摑和恐嚇證人要求撤回案件,昨日被警方提控上庭,被告不認罪。
被告是因抵觸1947年綁架及恐嚇證人法令第5條文,而被警方押上北海法庭面控;在此條文下罪成,可被判監禁最高10年及罰款。
警方罪案調查組官方面子書昨日貼文,指被告在聆聽控狀內容後,否認有罪。

案情顯示此案於本月5日發生,投報人向警方報案,指他因為擔任一宗提控案件的證人,而遭被告掌摑和恐嚇。警方接報後,派遣檳州反傷風化、肅賭及私會黨取締組警員,拉隊到被告的住家捉人。
推事西蒂祖萊卡譯訂此案於6月25日過堂,被告不獲準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