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城21日訊)闖警局搶槍的泊車場看車員,今日被控刑事法典186條文(阻礙公務員執行任務),被告在推事庭上不認罪,獲準以5000令吉保外候審。
根據控狀,35歲印裔男子蘇巴馬廉,作為家中3兄弟的長子,被控於本月18日淩晨4時許,闖入柑仔園警局,故意阻礙一名25歲的巡長在警局內執行站崗職責,在上述條文下被控。

一旦罪成可判處2年監禁或罰款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被告蘇巴馬廉在推事娜達敦南宣讀對他的指控後,表示明白。
該案由副檢察司M.達拉興尼主控,被告由律師蘭吉星代表。
在庭上,主控官向被告提出1萬令吉保釋金,附加條件是被告,必須每月2次到最鄰近的警察局報到,並且不得打擾任何控方證人。
然而,被告代表律師以被告隻是一名泊車場服務員,每月收入為1800令吉,要求法官允許被告以2000令吉保釋金。
他解釋,這起案件與柔佛州烏魯地南警察局的襲擊事件並不相同,而是他的當事人前往警察局的主要目的,是想取走他的未來妹夫被警局扣押的摩哆,因為該名親戚因早前毒品案被捕。
他說,被告在事件中沒有使用武器,這表明被告並非是一名危險人物,需要每個月到警察局報到。
此案將於6月20日再次過堂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