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城14日訊)在39年前被遺棄在垃圾桶旁的,並被稱為“垃圾桶嬰兒”(bayi tong sampah)的男子,獲得檳城高庭宣判為大馬公民,成為真正的大馬人。

根據《新海峽時報》報導,該名39歲男子於1984年12月31日出生,當時他包裹在一條白色毛巾,在臍帶仍未被剪斷情況下,遭遺棄在吉隆坡秋傑市場的一個垃圾桶旁。
一名好心女子之後撫養了他4年,直到他被送到社會福利部的福利院。
多年來,這名男子因沒有身分證明而一直在無國籍的情況下生活,而他獲得國民登記局發出的非公民身分出生證明和臨時身分證,將於明年4月4日截止。
該名男子於去年4月8日針對自己的國籍身分向法庭提出訴狀,並起訴國民登記局注冊總署(Registrar-General)、國民登記局總監(director-general)及政府為答辯人。
根據報導,法官拿督郭秋順在判決書中指,原告已符合出生地和血統原則,依據聯邦憲法第14(1)(b)條款,依法有資格獲得國籍。
他說,原告在大馬獨立日後出生,並且在出生一年內沒有獲得其他國家的國籍,同時,福利部確認原告是被遺棄的孩子,曾被安置在福利院。
他也說,原告指自己從未見過親生父母,一直生活在孤獨中,同時,檳州福利局主任也證實,原告是被遺棄的受害者,且其家庭情況不明。
新生兒被遺棄在秋傑市場附近
可推定原告是在大馬出生
法官郭秋順在日前上傳至司法部門網站的判決理由中指出,由於原告作為新生兒被遺棄並在秋傑市場附近被發現,可以推定原告是在馬來西亞出生,而其母親也常年居住在該地。
他說,原告不可能識別並追溯到其親生父母,因為原告是在垃圾桶旁被遺棄並被發現的。
“答辯人一方關注一些關於日期的小差異,但事實是,原告被一名女子發現後作為幼兒被送入福利院。”
他說,如果原告在出生時或出生一年內獲得了其他國家的國籍,他將不符合獲取大馬國籍的資格,但原告情況並非如此。
“原告在大馬出生並成長,且從未離開過大馬。”
原告的代表律師為哈比拉曼及諾阿麗斯,而答辯人律師為鄭麗絲(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