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亲妈妈涉贩毒 证据不足逃过死刑
(槟城19日讯)单亲妈妈2年前面对1项贩毒及2项拥毒控状,当中贩毒控状及1项拥毒控状,因证据不足,无罪释放,至于另1项拥毒控状,则随著被告改口认罪,被判坐牢3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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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刑期从被捕时,即2016年9月29日算起,因此被告即将出狱。
43岁的被告张丽莲(译音),是一名兼职会计师,并育有一名孩子。
首控状指她在2016年9月29日,在槟城日落洞温柏拉路一间住家,贩运74.7克冰毒,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也可在39B(2)条文下被定罪。
此条文罪成者,可被判终身监禁或死刑。
第2项控状,则指她是在同时同地,拥有45.17安非他命。
上述两项控状,基于控方表面证据不足,无罪释放。
被告面对的第3控状,则指她在大路后温柏拉路旁拥有8.07克冰毒,触犯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这项控状,在被告认罪后,被判坐牢30个月。
高庭司法专员拿督阿曼沙里在判抉时说,被告被指藏毒的屋子,之前的租护是一名华裔男子及一名中国籍女子,而控方无法证明有关前租护搬走后,是否还持有屋子钥匙。
他说,虽然被告每月通过银行转帐交付租金,但这无法证明被告住在有关屋子,或该屋子由被告看管。
“警方在屋内寻获的被告衣物,并未获得脱氧核糖核酸加以证明。”
因此,他宣判首控状及次控状,在控方证据不足下,被告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