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山腳20日訊)“休旅車被撞下海案”9月24日開審後,原定今日續審,唯此案主控官需處理高庭案件,未克出席,案展12月3日續審。
21歲被告維迪斯今早約9時如常出席審訊,此案主控官阿菲卡副檢察司的代表在庭上告知未克出席,推事阿查哈擇定上述日期續審。

被告逗留不到30分鍾,便與家人離開法庭。
此案原定本月20日、21日及12月3日,在大山腳推事庭續審,被告律師為S.巴拉莫斯瓦仁。
被告於2月11日被控危駕罪名時,否認有罪,控狀指他於今年1月20日淩晨約3時,駕駛轎車在檳城大橋往北賴方向第4公裏處,在考量當時的道路與交通情況下,危及民眾,並導致梅勻鉼死亡,觸犯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41(1)條文(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處2年至10年監禁,罰款5000令吉至2萬令吉,同時從被判日計起,喪失駕照至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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