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旅车被撞下海案◢ 被告表罪成立 下个月出庭自辩
(大山脚29日讯)轰动一时的“休旅车被撞下海”案,经过2年多审讯,推事庭今日基于控方成功提出表面证据(Prima Facie),裁决被告维迪斯表罪成立,需在10月28日和29日出庭自辩。辩方届时传召3名证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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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岁的维迪斯于今早10时左右,在家人陪同下,抵步大山脚法庭出席审讯。尽管大批媒体驻守法庭,唯被告面对摄影镜头时,一如既往,冷静面对,全程淡定。
拍摄:罗健杰
被告代表律师K.巴拉马纳丹事后在庭外接受媒体访问时说,随著法庭裁决其当事人表罪成立,辩方届时会传召3名证人,包括被告本身、被告的母亲,以及一名医药专家,而被告选择在证人栏内宣誓自辩。
此案推事为阿查哈,主控官为莫哈末纳斯里副检察司。
维迪斯于2019年2月11日被控危驾罪名时,否认有罪;控状指出,他于同年1月20日凌晨约3时,驾驶轿车在槟城大桥往北赖方向第4公里处,在考量当时的道路与交通情况下,危及民众,并导致梅匀鉼死亡,触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41(1)条文(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
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监禁2年至10年,罚款5000令吉至2万令吉,同时从被判日算起,丧失驾照至少3年。
此案于2019年2月开审,经2年多审讯后,原定本月24日下判,唯被告代表律师当时以“才收到控方的结案陈词报告,需更多时间参阅”为由,要求案展至今日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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